事项名称 | 用水计划的审批(含调整用水计划或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审核)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核定,超定额或者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用水单位需调整用水计划或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节水办申报”;《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或转供水的用水单位,应按用水性质分类向市节水办申请用水计划。市节水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
许可条件 | (1)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备水或转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 (2)调整用水计划或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
所需材料 | (1)申请用水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乌鲁木齐市计划用水指标审核表; (4)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5)施工许可证; (6)基建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7)乌鲁木齐市单位用水性质分类确定通知书。 用水计划的审批提交(1)(2)(3)项材料,调整用水计划或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审核提交(1)(2)(4)(5)(6)(7)项材料。 |
许可权限 | 实施用水计划的审批(含调整用水计划或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审核)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用水单位对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务局申请复核。 乌鲁木齐市计划用水指标审核表由乌鲁木齐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统一印制,用水计划的审批(含调整用水计划或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审核)经市节水办核定后下达用水计划。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核算用水量→下达计划用水指标审核表。 |
承办处室及办理时限 | 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受理,即日办理 0991—4655601、4655602 |
监督处室及监督电话 | 乌鲁木齐市水务局纪检监察室 0991—4662465 乌鲁木齐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 0991—4627012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兴街5号(市政府二联办7号楼1楼节水办窗口) |
附件下载 | 申请书及材料清单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