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首次申领 |
设定依据 |
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
申请条件 |
依照自治区环保厅文件(新环核发[2013]123号)管理规定,对象为乌鲁木齐市范围内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II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
办理材料 |
1、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正式申请; 2、网上申报系统形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关于成立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红头文件); 8、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个人剂量管理和健康管理规定、人员培训计划及承诺、台帐管理制度、监测方案等); 9、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O、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源的单位需提供废物处理方案。 |
办理流程 |
(一)网上申报 申谓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上进行申报,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市环保局。 (二)提交纸质材料 (三)审核 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一楼(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三巷35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30—13:30 下午:15:30—19:00 |
咨询电话 |
0991-4692287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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