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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
来源: 发表时间: 2018-05-23 11:53:22
事项名称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
申请条件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的非居民
办理材料 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企业携带资料直接到当地国税局办理(国税局所管辖企业)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所属各区县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9:00
咨询电话 2960236、2961523
办理时限 1.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20个工作日;
2.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30个工作日;
3.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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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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