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内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关系的子女)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申请条件 |
(一)无子女;(主要依照区计生委出具的证明)(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
办理材料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关系的子女 1、收养人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证明、丧偶证明); (2)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户口所在地区(县)计生部门出具收养人婚育情况证明; (4)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 (2)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 (3)亲生父母亲自到场签订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与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协议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或公证的与收养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出生证、户口薄。 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下落不明的判决书。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
办理地点 |
水磨沟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五 |
咨询电话 |
4184660 |
办理时限 |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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