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维修资金过户/变更业务 |
事项类型 |
办事指南 |
行使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
办理主体 |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许可条件 |
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业主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前均应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申请材料 |
双方本人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新房主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 |
办理流程 |
双方出具以上材料→窗口业务人员录入双方业主信息→办理变更或过户业务→窗口工作人员给双方打印凭证 |
办理时间 |
早10:00至18:00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及依据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乌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1、乌市米东区三道坝南路336号市商业银行米东区广场路支行(广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2、西虹东路399号商业银行南湖路支行大厅内(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楼) 3、南湖东路173号商业银行民升支行大厅内(阳光绿岛酒店旁) |
表格下载 |
制式表格需到办理地点领取 |
联系电话 |
0991-4698230 |
监督电话 |
0991-4632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