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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想注册公司,水区的住宅性质地址是否可以作为经营注册地址,有没有这个政策?

回复:
    

  您好,经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同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固定场所的合法性要求】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

感谢您的支持。

回复部门:
回复时间:2023-04-23 10:05:55
办理情况:已办结  信件编码:GPPS230423T8VA 反馈人:姜有恩 留言日期:2023-04-23 06:18:27 类型: 政策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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